女子银行“捡”走储户5万元现金 被判构成盗窃罪获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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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银行“捡”走储户5万元现金 被判构成盗窃罪获刑并处罚金

法制网乌鲁木齐918日电 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杨爱琴 一名女子在银行办理业务的过程中,顺手“捡”走了他人放在板凳上的5万元现金,被警方抓获后,女子辩称自己只是“捡”而非“偷”。记者今天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法院获悉,近日,该女子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盗窃罪。

今年67日,在乌鲁木齐市经营小卖部的彭霞(化名)拿着5万元的积蓄前往南湖东路的一家银行办理储蓄。在存钱过程中,经银行职员的多次清点,彭霞准备存入银行的钱共计为50100元。

随后,彭霞又拿回所有现金至等候区重新清点发现确实多了100元,于是,她前往柜台重新领取储蓄单。而此时原本坐在彭霞旁边等待叫号的张娟(化名),看到装有5万元现金的红色手提袋放置其旁,无人看管,张娟便将手提袋顺手拿走,立刻返回家中。

而当彭霞回到座位后发现手提袋不见了,赶紧向银行工作人员寻求帮助并报警。民警根据线索,第二日便将张娟抓获,并在其住所查获了赃款5万元。

面对民警的询问,张娟坚持称这钱是她在银行无意中捡到的,而并非有意拿走。“既然失主已经找到,我把钱还给她不就行了么”,直到民警拿出银行监控视频,张娟这才低头承认,由于自己家庭困难,当天她一时贪念这才拿走了钱。

彭霞在拿到失而复得的5万元现金后,又了解到张娟的实际家庭状况比较困难,加之张娟也已赔偿自己3000元,因此,彭霞表示谅解张娟其行为,并出具谅解书。

近日,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法院审理认为,张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考虑到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作案事实、积极赔赃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以盗窃罪判处张娟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女子银行“捡”走储户5万元现金 被判构成盗窃罪获刑并处罚金 2016-9-19 本文被阅读 253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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