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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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

王先生于20095月到某单位从事安保工作,月工资2000元。201442日,因该单位一直未为王先生缴纳20095月至20116月的社会保险,王先生从该单位离职。后,王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单位在答辩中称,王先生因车祸受伤,未到单位上班,单位也就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单位向王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元。

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具有国家强制性,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负有代扣、代缴本单位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上述社会保险费,是对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侵害,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案中,王先生自20095月至20144月在该单位工作,工作年限5年,应按照5个月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仲裁委支付王先生的主张,裁决该单位向王先生支付经济补偿10000元。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016-6-6 本文被阅读 609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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