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人提前履行付款义务,出卖人解除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
某年,王某和房主刘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刘某将位于市区内一套住房卖给王某,总价款人民币80万元。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王某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此房。如果王某不能贷款,刘某须退还王某所付诚意金5万元,双方不算违约。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王某支付了诚意金5万元,并开始着手办理相关的二手房买卖按揭贷款手续。后期,因银行按揭贷款政策发生变化,王某在本市几家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时均因王某的个人资信以及政策变化问题无法办理。1个月后,因王某着急用房,便与房主刘某协商,由王某一次性全部付清全部房款,并准备好了全部款项。但王某坚持以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因王某无法办理已违约,便要求解除合同拒绝卖房。后经了解,系近期房价上涨太快,刘某想另行高价卖出该房屋。
田先生咨询:
我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虽约定按揭贷款方式付款,但现在我一次性付清全款,并未对刘某造成损害,刘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律师解答: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王某提前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并未损害房主刘某的利益,不属于违法行为,刘某无权因此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虽明确约定王某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付款,但并未明确约定按揭贷款的期限,而王某要求一次性付款,仅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1个月,也并未超出正常合理的期限,尚不构成刘某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的条件。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提前履行的,且不构成合同违约。在刘某并无证据证明王某提前全额支付房款有损其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刘某无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