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产,是否有效
案例:
刘先生与王女士从小青梅竹马,大学毕业后刘先生放弃了到大城市发展的机会,回到王女士的城市就业,两人很快结婚登记。婚后经两人努力,先后在市区内购买了两套房产。几年后,王女士得到了出国发展的机会,但急需支付一大笔资金,王女士便考虑放弃该机会。刘先生为了支持妻子便背着妻子将一套房产通过中介以市值出售给了吴先生,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王女士得知后以该房产系为父母养老购房为由坚决不同意,经与吴先生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以房屋买卖未经其同意为由,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吴先生以其系正常市值购买为由并不认可。
律师解答: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本案中刘先生出售双方共有房产虽未经张女士同意,但吴先生以市场价值善意购买且办理了过户手续,为保护吴先生的合法权益,法院不能支持王女士的诉求。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产,是否有效 2014-8-29 本文被阅读 3598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