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父母出资购房,能否属于个人财产
案 例
李先生与孙小姐系大学同学,双方在毕业前已经建立起恋爱关系。毕业后双方在同一城市工作就业,于是很快双方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因两个人工作时间短没有积蓄,结婚时两个人并未购买房产,而是暂时居住在李先生单位安排的一间两居室中。几年后本地的房产价格越来越高,两人的父母经协商后由李先生父母出资30万元,孙小姐父母出资20万元共同为两人购买了房产一套,且为表示诚意,两家达成书面约定房产归孙小姐,事后房产证件也登记在孙小姐名下。之后李先生与孙小姐感情破裂。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按出资比例分割共有房产。孙小姐以房产登记在其名下,属个人财产为由拒绝分割。
律师解答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李先生与孙小姐已达成过书面约定,房产归孙小姐所有,因此该房虽系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但双方已对房产权益进行了约定,因此房产归孙小姐所有,李先生无权进行分割。
双方父母出资购房,能否属于个人财产 2014-2-17 本文被阅读 3802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