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备案合同价格与实际交易价格不一致时,该以何价格作为认定同等条件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依据?
【案例】
2009年11月,孙某委托某中介公司出售自有房屋一套,价格60万元。陈某看房后认为价格太高,提出租房,孙某同意暂时出租,遇到合适买房者在卖,双方遂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3年。合同签订后,陈某按约入住。2010年4月,高某看中该房欲购买,孙某又与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该房出售给高某,实际交易价格65万元,为避税,在向房产交易中心备案时又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一份,约定合同价格为42万元。陈某知道后,以孙某和高某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判决孙某和高某之间的购房协议无效,愿以42万元购买涉案房屋。
李某咨询:应以何种价格认定行使房屋优先购买权的价格?
【律师解答】
真实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如价格、付款方式等与真实的约定不一致时,应以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准,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条款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房屋的真实成交价格应按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来认定,而逃避税收并不是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因此,应以真实交易价格作为认定同等条件的依据。
当备案合同价格与实际交易价格不一致时,该以何价格作为认定同等条件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依据? 2013-9-23 本文被阅读 11670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