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是否可以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付物业费
【案例】
张先生购买了某小区房屋一套,但领取房屋钥匙后一直未去居住,八个月后小区物业要求张先生交纳物业费,张先生认为自己从未去居住,物业公司没有为其提供服务,且其也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因此拒付物业费。物业公司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张先生交付物业费。
张先生问:我无需接受物业公司的服务,还需要支付物业费吗?
【律师解答】
业主是否接受相关物业服务,涉及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的整体性问题,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同于普通的所有权,其包括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而不是单个业主的绝对支配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往往人数众多,共有部分的利用和管理必须由全体共有人以团体意思决议,而不能以单个区分所有权人的个体意思为准,更何况共有部分之管理和利用与其正常居住生活息息相关,关乎其正常生活权利的合理实现,因此管理事务的进行很大程度上脱离了财产权人对共有财产进行支配以获取利益的管理,而具有了人合性的特点。每个区分所有权人之间,不再是简单的财产共有关系,而是互相依存、互相协助之共同生活关系,在关系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事项上,必须由业主共同体作出决议,并且这种该议对所有业主具有约束力。因此,在物业服务合同系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签订的情况下,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不得以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付物业费。
业主是否可以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付物业费 2013-9-7 本文被阅读 3820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