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结算资料能否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案例
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承建该房地产公司开发的项目,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60日内,对该资料进行审核并回复,但未约定不回复的后果。后建筑公司按时完工,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建筑公司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后,开发商一直未予审核。建筑公司主张案竣工结算资料中的数据结算工程款,遭到开发商拒绝。建筑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按竣工结算资料中的价款支付工程款。
律师解答
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60条规定:发包方应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但该办法只是行政规章,不能作为审判依据,在合同未约定在约定期限内未回复视为认可结算文件的情况下,不能将施工方单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而应通过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或审价等形式确定工程款。因此,建筑公司的诉讼主张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竣工结算资料能否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2012-10-18 本文被阅读 7675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