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以备案的合同作为依据
案例
2009年,某建筑公司通过招投标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工程价款5000万元,该合同经过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后双方又针对工程价款签订了补充协议,变更工程价款为4500万元。2010年,工程竣工后,双方就依据哪份合同确定工程款发生争议,施工方诉至法院。
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而本案中,双方依据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经过了有关部门备案;后双方就合同价款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一些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因双方对工程价款做出了变更,属于对合同内容的实质性边锋,协议内容违反了《招投标法》的禁止性规定,为无效协议,双方应以备案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以备案的合同作为依据 2012-10-18 本文被阅读 4996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