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撤销房产赠与,女方是否有权要求过户
【案例】:
王先生在与赵小姐结婚前,曾承诺将婚前购买的一套两居室赠与赵小姐,并与赵小姐签订过一分书面的赠与协议。结婚后,双方关系融洽,并未及时办理赠与房产的过户手续。几年后,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赵小姐持赠与协议要求王先生办理赠与房产的过户手续,王先生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并书面通知赵小姐单方撤消了该赠与。经多次协商无效后,赵小姐持赠与协议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继续履行该赠与协议,将该房产过户至其名下,王先生以赠与已撤销为由拒绝履行该房产的赠与。
【律师解答】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婚前或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减地撤销赠与的规定进行处理。依据《合同法》撤销赠与的规定,除具有有效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有权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因此,本案中在赠与房产过户到赵小姐名下之前,王先生有权撤销赠与,不再履行赠与协议。
男方撤销房产赠与,女方是否有权要求过户 2012-7-23 本文被阅读 4271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