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是什么?
【案例】
孙某新进到城区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上班,在办理建设施工许可证时,被告知需按建安工程造价的206%预缴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十分不解,来电咨询该收费是否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该收费的减免有何具体规定,想请律师给予解答。
孙某咨询:相关文件时如何界定建筑企业养老保险金的?
【律师解答】:
律师认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建安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是由建设主管部门为建筑企业代收,用于建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专项资金,其来源是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费用定额标准中的养老保险部分,建设单位按建安工程造价的2.6%向建设主管部门缴纳后,不再按建筑工程费用定额标准像施工企业支付,建设单位在确定工程投资时应计入工程造价内。这仅仅是提取办法的改变,而不是新增加收费项目。
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是属于社会保障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筑企业向社保机构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唯一资金来源。众所周知,建筑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的预算定额,没有自己产品的定价权,其养老保险资金的来源不同于一般工业企业。实行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其目的是为切实解决建筑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保持行业和社会稳定。
鉴于上述原因,鲁政办发(1995)77号文件规定:“凡我省境内的新建、扩建、技改、维修项目和土石方工程,构件制作安装、建筑装饰、桩基础、道路桥涵 堤防等工程项目,部分投资来源、隶属关系及所有形式,均应在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办理工程开工手续10日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筑业主管部门交纳劳动保险费,并凭交纳证明办理开工手续”。潍政发(1996)64号文件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及时足额交纳劳保费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对擅自开工及瞒缴少缴、扩大项目提高标准不补缴或者抗缴劳保费用的建设单位,除令限期补缴外,按日加收20%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劳保费用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