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里人买卖农村私房,法院判决无效
【案例】
孙先生是国有企业职工,辛勤工作四十年,临近退休时,孙先生及老伴考虑过一种清幽的生活,遂在远离市区的某村购置了一套带院平方,价格不高,房主和孙先生一家都满意。享受了几年情景生活之后,因城市发展,环城路已经修到了该村边上,各类建筑拔地而起,孙先生购买的房子面临拆迁,补偿款可观。原房主知晓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孙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房主的诉讼请求,并限期孙先生搬出房屋。孙先生不解,他和原房主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的合同,房屋价格在当时是公平的,并且他已经居住多年,原房主也是一直没有向他主张过权利,他才是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
【律师解答】
本所律师认为:多年来,农村私有房屋买卖是一种常见的现象,在城中村或远离城市的乡村中均较普遍,但城中村或近郊农村卖房人毁约的现象却非常突出,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城镇化的加快发展,大量农村被划入城战规划区,农村房屋被拆迁,随之带来的是高额的补偿费或一套乃至数套的房屋补偿,卖房人看到现在可以得到的补偿与原来的卖房价格比起来“亏大”了,引起了违约潮的出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从现阶段来说,宅基地还是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且宅基地的取得与使用人的农民身份是紧密相联的,宅基地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丧失宅基地后,农民已无法再行取得宅基地,不但有可能降低农民的生活水平,而且不利于农村稳定。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我国的一些政策性规定,均明确了农村村民不得买卖宅基地,《物权法》也继承了这一思想,明确除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转让行为均认定无效。因孙先生属于“城里人”,不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其与卖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孙先生可以就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给其造成的损失要求原房主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农村房屋买卖有风险,出了卖房人的诚信度有待提高外,买受人加强对政策及相关法律的了解还是非常必要的,有助于防止“花了自己的钱,住了别人的房子”现象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