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专业视角思考:上海某楼盘老业主“限降维权”事件的是与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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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专业视角思考:上海某楼盘老业主“限降维权”事件的是与非

   中国房地产行业从不缺乏爆人眼球的关注,据新华网报道近期上海某楼盘降价销售,引来了老业主的集体反对,甚至上演了打砸售楼处的闹剧,他们的理由是降价导致其购买的房产贬值、缩水。一时间舆论哗然、全国哗然,支持者有之,批评者有之,成为焦点事件,媒体陷入了一场口水战,然而我们从理性、法治的立场上看待该问题,又如何呢?老业主的“维权”行为违法了吗?

    市场经济是自由意愿、等价交换的契约(合同)的经济,是价值规律体现。我国从实行商品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已有近二十年的时间,看似"市场化”已深入人心,实则政府包办一切的思维还根深蒂固。民众的好跟风、无理性则是典型的反智思维,“买涨不买跌”,请问房价跌了你们闹开发商要退房?请问房价涨了你们把增值部分送给开发商吗?既然购买的是商品房顾名思义为商品,商品必有涨也有跌,又何以物喜?又何以物悲?市场经济永远遵循价值规律,中国现在问题是不闹不维权不足以引起关注,前有“医闹”现在又诞生了“房闹”请问你们这些老业主代表的是公共利益吗?

    市场经济为法治经济、契约经济。我不是为开发商辩护,试想购房当时是否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没有胁迫你签字吗?那么双方具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既然你认可当时这个价格可以签订买卖合同,就已经认可其价值。现商品房都已交付入住了,你有什么理由来主张解除,不让别人降价,再者在商品房买卖中一套商品房为一个标的物,这个物降价和你的物有什么关联?这典型是无合同、无契约、无风险、无法律思维,对此如果因该问题诉诸法院,法院不会倾向恶意毁约一方,且“打砸”行为是严重侵权、违法行为,不要把自己演绎成“为民请命的英雄”或把开发商说成是缺乏道德血液的群体,市场经济乃法治经济、契约经济,你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勿要侵犯他人的权利,否则就是违法,再者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曾有一个司法文件(法发2009第40号文)第一条第3项中明确指出“人民法院要合理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固有的有风险,诸如尚未达到异常程度供求关系的变化、价格的涨跌等要稳定合同秩序,保护守约方的原则。”对此法院不会支持其诉求。

    因此,从现在法律角度看,此事与公共利益无关,完全是一部分心理失衡者的过激行为。所以,法律是一切市场主体必须遵循的规则,看来市场观念、规则意识在中国建立起来还有很长一段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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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专业视角思考:上海某楼盘老业主“限降维权”事件的是与非 2011-11-24 本文被阅读 385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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