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突然坍塌 砸坏物品终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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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突然坍塌 砸坏物品终获赔偿

王某租赁的他人房屋屋顶一日突然坍塌,砸坏了放置在屋内的物品,王某要求房主赔偿,两人协商不成,王某将房主李某告上法院。近日,某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依照民法通则判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王某物品损失36000元。

    王某为做生意与李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李某位于某市中区某办事处某院内的房屋10间。王某租赁房屋后,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做了吊顶、隔段。在王某租赁期间李某对该租赁房屋进行了维修,屋顶换了苇箔、瓦。201011月的某日晚,该租赁房屋的东部两间办公室屋顶突然坍塌,造成王某房屋内的物品损毁,致使王某的正常生产经营停止。事发时,双方均未向有关部门报案,对房屋屋顶坍塌的原因及屋内砸坏的物品均未认定。之后双方因房屋坍塌物品及损失赔偿产生纠纷,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李某称,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擅自改造甲方的房屋设施的约定。王某擅自进行吊顶、做隔段,导致房顶受力结构改变,这是房顶坍塌的最直接的主要原因,自己不承担责任。王某要求被告赔偿没有事实依据。房屋坍塌的只是原告用于办公的一间房屋屋顶,且该屋顶是苇席屋顶,重量很轻,并没有对李某的物品造成大的损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房主,对其租赁的房屋的质量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原告租赁被告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房屋屋顶坍塌,事发时,双方均未向有关部门报案,并对房屋屋顶坍塌给予鉴定,以致造成房屋屋顶坍塌原因不明,对此被告不能证明房屋屋顶坍塌的原因系原告吊顶,隔断造成,故被告应承担对房屋质量举证不能的责任,即承担因租赁的房屋屋顶坍塌造成原告损失的赔偿责任。同时,事发时,原被告对当时损坏的物品未予认定,亦未经有关部门给予鉴定,以致事后被告对原告的损坏的物品提出质疑,原告也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提出损失评估的物品,均系事发时被损坏的。鉴于房屋坍塌,造成损失,客观存在,根据公平原则,被告应对屋内常用的办公用品按照评估价值应予赔偿,对其他物品亦应适当赔偿。

租赁房屋突然坍塌 砸坏物品终获赔偿 2011-3-9 本文被阅读 414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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