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房地产通讯第四期
行业动态
国土部出炉1457宗闲置土地黑名单80%或被收回
据悉,国土资源部已将一份涉及全国1457宗闲置土地的统计表交予银监会,银监会将根据这份“黑名单”做一次全面的风险排查。其中80%的闲置土地可能被收回。
这份《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闲置情况表》中,详细列出了省市、项目名称、闲置土地的受让人、合同编号、合同签订时间和约定的开竣工时间等内容。其中北京、广州、海南、江苏等地成为闲置土地“重灾区”,四地闲置土地数量占全国的近四分之一,70%以上闲置土地性质为住宅用地。
知情人士透露,这份统计表是前段时间国土资源部第一次全国大规模调研后总结出的“黑名单”,此次调研共派出31个调研组,赴31个省区市。
上半年潍坊房价稳步攀升 每平米上涨196.5元
楼市新政出台三月有余,北京、上海等一线楼市房价上涨幅度放缓,观望气氛渐浓。但从奥仕泽提供的数据表明,潍坊上半年房价一直处于平稳上升状态。潍坊上半年房价由1月份的3503.5元每平米上涨到6月份的3700元每平米,每平米上涨196.5元。
从潍坊2010年上半年的楼市价格指数走势来看,1月份潍坊楼市均价为3503.5元/平方米,6月份均价为3700元/平米,平均下来每个月都有1%的涨幅。
虽然在4月的“国十条”的重拳打压下,大多数一线城市房地产市场交易量持续萎缩,诸多楼盘开始降价,楼市调控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但楼市调控对于三线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并不明显。就拿潍坊楼市来说,市场没有大的起伏,诸多楼盘都加大宣传力度,并相继举行项目推介和认筹活动,由此可见潍坊楼市持续火热。
从侧面也显示出潍坊房地产企业仍然对潍坊楼市充满信心。潍坊购房者们的购房热情依然高涨。虽然山东版房产新政出台,对于婚房、改善型住房等刚性需求占主导的潍坊楼市影响并不明显。奥仕泽估计,到年底潍坊的楼市均价可能会达到4000元。
山东拟按套内面积卖房 青岛开发商已先行试水
据悉,为严格房地产市场的监管 ,山东省将加强商品房销售的管理,在销售方式上拟推行新建商品房套内面积销售的方式,尽量减少房屋“公摊面积”的争议。
公摊面积购房者自己没法测量准确数据,交房前后房子建筑面积会“瘦身”,现行建筑面积计价方式下的买卖双方“面积之争”导致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
日前举行的全省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会议上讨论,今后要严格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对取得预售许可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在规定时间内要一次性公布全部销售房源,按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外 ,还要推行按套内面积对外销售的做法。
去年开始,《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规定,今后预售住宅或现房销售应按照套内面积计价。对此,地产界普遍认为此举将增加商品房定价的透明度,市民购房时心理有了本“明白账”。青岛也早有开发商在新盘销售中开始“试水”套内面积计价的定价方式。
“商业项目的公摊面积普遍偏大,采用套内面积的计价方式更容易让投资者接受,透明度增加后更容易操作,也可以减少交易后面积方面导致的纠纷。”青岛今鹏翔投资有限公司CEO修方舟说。
案例分析
违法分包工程合同无效 承包人可请求支付工程款
案情简介:2008年1月1日,原告王某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建筑公司将其通过竞标取得的一住宅小区工程的3号楼工程,以400万元的工程总价款分包给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个人王某施工建设。合同签订后原告王某组织人员施工建设,2008年12月1日,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经鉴定该工程质量等级为优良。但建筑公司在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对剩余的100万余元工程款拒绝支付。在多次催付未果后,原告王某将被告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其利息。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将该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原告进行施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违法分包,因此,原、被告之间的签订的合同无效。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律师点评:违法分包的工程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但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经验收合格的工程,承包人仍可以请求支付工程款,并要求支付利息。
参考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买主未按时交房款被判不违约
案情简介:2009年8月份,身为某集团董事长的李某购买了一套位于朝阳区东郊农场附近的别墅。不久后,他与开发商再次签订购房合同,贷款购买同小区的另一套价值3200万元的别墅。然而当年12月,国家出台相关政策,要求个人贷款购买第二套房屋的首付比例提高至50%。李明因暂时无力支付1600万元的首付款,银行没有为他办理按揭贷款。为此,李明未能在约定时限内支付房款,依照合同内容他应选择一次性付清全款或者办理退房。直到今年1月,李明支付了房款、印花税等共计1280万元,但仍不足别墅全款的50%。开发商为此不满,将他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要违约金96万元。
庭审时李明说,他未能在与开发商约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按揭贷款进行交易,是国家贷款政策变化导致,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不是他主观决定的,因此不应该算违约。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李明在办理按揭贷款过程中,国家贷款政策确有变化,这是导致他未能办完手续的原因,不是他违约,故法院对开发商提出索要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但是按照购房合同,李明应当在随后一次性付清全款或者退房,否则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参考法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风险预防
发包人故意拖延不结算的风险预防
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现象非常严重!其中,发包人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时,拖欠工程款的情形更加严重!引起工程款拖欠的原因之一,是发包人故意拖延结算。开发公司为什么能够长期拖延不结算呢?原因是双方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是按照:工程竣工验收→交付房屋→竣工结算的程序进行的,按此程序,在竣工结算时,开发公司已实际收到了房屋,因此一个月内能结算完的工程可拖到一年结算完,这对开发公司来说只有好处,没有坏处!
例如,某施工企业为北京一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一别墅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就交付了工程,其后的竣工结算拖延了两年,也没有结算完。开发公司经常换人来应付结算,开发公司负责结算的人员一周仅出面一次,对几笔钢材帐,其他时间找不到人,此明显是故意拖延!对施工企业单方结算报告,开发公司采取只收但不签字的方法。
防范对策:根据《合同法》第279条以及示范文本第32条、第33条约定,承包人应弄清:工程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给付结算价款→交付工程四个阶段的先后时间关系,并严格按此程序履行合同,即(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单方结算报告书,进入竣工结算程序,而不是马上交付工程!(2)承包人的单方结算报告书一定要交由发包人有权代表签收;承包人的单方结算报告书交给发包人后,28天不予答复的 ,发包人构成违约。(3)如果双方形成一致结算结论后,承包人有权要求对方按约定付清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所有工程款。发包人不付款,承包人无义务交房!(4)在合同中只约定工程竣工时间,不约定交付工程时间。以上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能遏制发包人拖延不结算的故意。
房地产名词解释
1、房改房: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2、平价房:是根据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以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解决对象,通过配售形式供应、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其建房土地由政府划拨,配售对象及配售价格由政府管理部门审核认定。
3、花园式住宅:也叫西式洋房或小洋楼,也称花园别墅。带有花园草坪和车库的独院式平房或二、三层小楼,建筑密度很低,内部居住功能完备,装修豪华,并富有变化,一般为高收入者购买。
4、安居工程住房:是指直接以成本价向城镇居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优先出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离退休职工、教师中的住房困难户,不售给高收入家庭。成本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一半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一半计入房价)、1%-3%的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构成。
5、再上市房:是指职工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房首次上市出售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