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楼不慎从四楼坠落受伤 法院判决雇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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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楼不慎从四楼坠落受伤 法院判决雇主赔偿

近日,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审判决被告何建国赔偿原告李庆标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0350元。

    2009年,李接豪在东乡杨桥殿镇街上做房子,将土建工程砌墙等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发包给被告何建国的建筑公司施工。口头约定了砌墙工资,做现浇另外计算工资。2009816,被告何建国雇佣原告李庆标从事其承包李接豪私房建设中的倒现浇工程,口头约定每天工资90元。原告在做四楼现浇时,原告不慎从四楼坠落地面而受伤,当即原告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珍断,原告1、椎体骨折;2、左跟骨粉碎性骨折;3、左外踝撕脱性骨折;4、颈胸部软组织挫伤。原告在医院住院治疗29天,用去医疗费20856.48元。20091129,原告委托鉴定中心鉴定,认定原告脊椎伤残为九级伤残,肢体伤残为十级伤残,后期取内固定费用为500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未果。无奈诉请要求被告熊建国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1550元,

    法院认为,李接豪建房子将土建工程砌墙等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发包给被告何建国公司施工,双方形成承揽关系。被告何建国找来原告李庆标做事,约定每天工资90元,故双方形成雇佣关系。原告李庆标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何建国作为雇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盖楼不慎从四楼坠落受伤 法院判决雇主赔偿 2010-8-4 本文被阅读 372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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