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楼不慎从四楼坠落受伤 法院判决雇主赔偿
近日,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审判决被告何建国赔偿原告李庆标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0350元。
2009年,李接豪在东乡杨桥殿镇街上做房子,将土建工程砌墙等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发包给被告何建国的建筑公司施工。口头约定了砌墙工资,做现浇另外计算工资。
法院认为,李接豪建房子将土建工程砌墙等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发包给被告何建国公司施工,双方形成承揽关系。被告何建国找来原告李庆标做事,约定每天工资90元,故双方形成雇佣关系。原告李庆标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何建国作为雇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盖楼不慎从四楼坠落受伤 法院判决雇主赔偿 2010-8-4 本文被阅读 3722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