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将可直接从事商标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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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将可直接从事商标代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0712颁布了最新的《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0号),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方面做出了重要修改。2009年颁布的《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设立商标代理组织的,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即根据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可以直接从事商标代理业务,而无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此次修改,是司法部、律师行业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多年共同努力的结果,必将对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产生积极影响。它不仅拆除了律师开展商标代理服务的藩篱,而且有助于通过市场的有效竞争提高商标代理业务的整体水平,促进我国商标法律业务的良性发展。

 

律师事务所将可直接从事商标代理 2010-7-28 本文被阅读 385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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