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时规避利率 高息借贷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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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时规避利率 高息借贷不支持

近日,某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因原告潘某和被告刘某约定的利息过高,实际上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规定,对超出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2005年10月28,刘某向潘借现金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限为半年,利息为7500元。2006428,刘某偿还借款30000元,下欠借款本金20000元及50000元的利息,经潘某多次催要,刘某一直没有偿还,潘某遂于今年3月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偿还欠款27500元及欠款利息(按年利率15%计算利息)。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虽然没有直接约定借款利率,但是,双方约定借款50000元半年的利息为7500元,其实质上是对借款利率的约定,且借款年利率高达30%。而同期金融机构同类贷款基准年利率为5.22%。原、被告约定的借款利率,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的规定。因此,潘某要求在借款期限内的利率超出上述规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逾期利息,原告潘某要求按年利率15%计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刘某返还借款20000元,支付借款期限内借款50000元的利息522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06429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本金20000元,按年利率15%计算逾期利息)。

 

借款时规避利率 高息借贷不支持 2010-7-26 本文被阅读 375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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