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时规避利率 高息借贷不支持
近日,某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因原告潘某和被告刘某约定的利息过高,实际上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规定,对超出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虽然没有直接约定借款利率,但是,双方约定借款50000元半年的利息为7500元,其实质上是对借款利率的约定,且借款年利率高达30%。而同期金融机构同类贷款基准年利率为5.22%。原、被告约定的借款利率,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的规定。因此,潘某要求在借款期限内的利率超出上述规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逾期利息,原告潘某要求按年利率15%计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刘某返还借款20000元,支付借款期限内借款50000元的利息522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
借款时规避利率 高息借贷不支持 2010-7-26 本文被阅读 3756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