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资购房近一年 手续欠缺判无效
花费巨资购买了一间临街店面房,因购买时未通知卖主妻子到场签字,近日,法院一审判决房屋买卖无效,买卖双方相互返还房屋和购房款。
2009年1月,郭某因炒股导致资金周转困难,遂委托朋友介绍买主购买其一栋临街店面房。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的房产属于郭某夫妻共有,前一买主谢某购房时当着郭某夫妻在场时签订了协议,因此谢某与郭某签订的协议有效,但由于谢某与郭某产生分歧,双方均同意另找买主购房,在罗某愿意购买该房时,却是由郭某一人和罗某签订的协议,罗某没有证据证明郭某的妻子知情并且同意重新转让,郭某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在未征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转让,其转让行为无效。罗某辩称郭某妻子同意转让给谢某说明也愿意转让给罗某的答辩意见不能成立,郭某妻子诉请转让无效的请求应予支持。
巨资购房近一年 手续欠缺判无效 2010-7-26 本文被阅读 3523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