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案件应当适用自感风险作为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法在第三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中,只规定了与有过失、受害人故意、第三人原因、不可抗力、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为抗辩是有。这些规定是正确的,但不完全,还应当适当增加新的免责事由。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对英美法系的自甘风险规则有所适用,均取得较好效果,其经验值得借鉴。因此,我们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统一使用自甘风险为侵权责任免责事由。
一、英美侵权法中自感风险的一般规则
在英美法系中的侵权法中,自甘风险也叫做危险之自愿承担、自愿者非为不当规则,是指在原告提起过失或者严格责任的侵权责任诉讼中,要求原告承担其自愿承担的所涉风险。其一般规则是:原告就被告知过失或者鲁莽弃之不顾行为而致伤害的危险自愿承担者,不得就该伤害请求赔偿。典型的判例是:在英国,莫里斯与飞行员穆拉埃一起出席酒会,然后一起驾驶一架飞机飞行,飞行途中飞机坠毁,后莫里斯起诉要求赔偿。法院认为,作为乘客的原告是自愿承担风险的人,因为他应该知道飞行员当时的状态。在美国,原告在被告游乐场中滑雪时,碰撞了一根金属杆,导致原告受重伤。那根金属感是操纵电缆车路线装置的一部分。在本次滑雪季开始前,原告买了这一季的滑雪通行证,并签署了危险同意文件,确认滑雪是危险的,如果发生危险自愿自己承担风险,不需场方负责。原告受害后起诉,被告以原告基于此同意文件而进行抗辩,认为原告构成自甘风险。法院判决被告胜诉。
自甘风险分为明示的自甘风险和默示的自甘风险。前述英国判例是默示的自甘风险;美国判例则为明示的自甘风险。不论何种自甘风险,构成自甘风险均需具备以下3个要件:(1)受害人知悉或者鉴识危险;(2)受害人自愿承担之必要;(3)不违反成文法的规定。具备这些要件,就构成自甘风险,免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在举证责任上,如果被告原应对原告负责的(例如有过失),原告自愿承担危险的举证责任,则应由被告承担。
二、我国民法司法实践对自甘风险规则的不同态度
在最近几年,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有采用英美侵权法自甘风险规则作为免除加害人侵权责任事由的,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充分肯定。某日中午原、被告利用午休时间与其他数名同学在某市某中学操场上自发进行足球运动。原告作守门员,被告射门,足球经过原告的手挡之后,打在原告左眼,造成伤害。某市医院诊断为,左外伤性视网膜脱离,经行做视网膜复位手术,膜网复位,黄斑区前膜增殖,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起诉,请求被告予以人身损害赔偿。经过法院审理认定,足球运动具有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正常现象,也在意料之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足球运动中出现的政党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参与者有可能成为危险后果的实际承担者,而正当危险的制造者不应为此付出代价。被告的行为不违反运动规则,不存在过失,不属侵权行为。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射门队员不承担侵权责任。
问题是,并不是所有的法院都是用这个规则。广西某法院判决的“驴头”、“驴友”致害案件,13名网友在网上越好一起去野外自主探险游,在野外露营时,晚上发生山洪,13人均被洪水冲走,,其中死亡1人,其余12人获救。死者家属起诉,要求其他参与人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驴头”承担60%的责任,其他“驴友”共分担10%的责任,受害人自己承担30%的责任。上诉后,二审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改判,“驴头”承担3000元,其他“驴友”分别承担2000元,以示公平。
而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类似案件,判决“驴头”、“驴友”完全不承担责任,死者须在危险自担。2007年3月6日,郝洪波在绿野公司经营的网站发布“3月10日,下马威―灵山―灵山古道―洪水口一日游计划”。孙仲煜以网名“夏子”的名义报名参加活动,并被确认为成员之一。活动当天,因所租车辆晚点及天气恶劣等原因,经参加活动的“驴友”们协商,改变了活动路线,行走的时间超出了原计划。当晚10点30分,孙仲煜突然出现虚脱症状,软倒在地无法行走。同行者为孙仲煜进行救护,郝洪波拨打110报警求助。次日凌晨1时许,同行人员和铝业网友组织的救援人员先后为孙仲煜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肺复苏,送至门头沟区斋堂医院后死亡。孙仲煜的父母起诉。北京市一中院认为尽管“驴友”们的活动是AA制,组织者没有盈利,但组织者仍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郝洪波等事先已明确告知要多带衣服,更改路线是全体队员同意的,而孙仲煜当天身体状况较差,并且未注意保暖,其自冒风险的行为最终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因此,郝洪波、张欢及绿野网站均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这3个案件放在一起对比,结果特别值得去研究。
三、司法解释规定自甘风险规则及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必要性
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应当掌握的构成要件是:
(1)受害人知悉危险存在。对于危险的存在,受害人明知,或者根据证据证明其已经知道。如果受害人不知道危险存在,不适用自甘风险规则。
(2)受害人有自愿承担危险的明确表示或者可以推知的默示。受害人自愿承担危险,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明确表示承担危险的,须为文字或者口头表示;默示表示承担危险的,须有证据证明。确定默示接受危险,须受害人完全了解存在受害的危险,却自愿地选择参与该行为或者活动,依其情形显示其有接受该危险的意愿。
(3)接受该危险不违反公共利益或者善良风俗。具备上述三个要件,即构成自甘风险,受害人不得请求损害赔偿。在上述足球案和驴头驴友案,完全符合这样的要求,因此,受害人主张损害赔偿的,应当予以驳回。